(2017)闽0125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群、雷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群,雷志伟,张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群,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雷志伟,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舒梅,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群与被执行人雷志伟、张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雷志伟已履行借款15590元,尚欠借款本金8441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