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6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苑春雷与被上诉人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春雷,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9023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4民初6904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苑春雷,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小九路11号6号。 法定代表人:赵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理由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催费 □侵占绿地 □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未签订物业合同 被上诉人答辩 同意一审判决。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中标通知书。 本院认为 被上诉人通过中标的形式自2013年7月在上诉人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上诉人在此期间亦享受了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应交纳物业费,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以此拒交物业费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房屋漏雨问题,在上诉人入住后就已发现,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上诉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积极向开发商主张,上诉人以此拒交物业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建设一个祥和、文明的小区不仅需要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职责,更需要业主的理解、支持。被上诉人要倾听业主的不同意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共创一个文明、和谐的小区。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苑春雷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宏斌 审判员 韩彩霞 审判员 姜会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博文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