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有朝与徐延雄、钟爱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朝,徐延雄,钟爱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839号原告:王有朝,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住古浪县。(未到庭)被告:徐延雄,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住古浪县。(未到庭)被告:钟爱奎,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王有朝与被告徐延雄、钟爱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王有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有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计1020.5元,由王有朝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