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禹庆伶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某,北京某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禹某,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关某。本院在执行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3692号禹庆伶申请仲裁北京中德博南门窗有限公司裁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369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凤龙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