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艳娟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359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艳娟,女,1987年9月8曰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壮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5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抓获,2017年5月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曰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艳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艳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艳娟与陈某2、黄某1、吴某、文某、陆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系传销组织成员。2017年4月14日,被害人陈某1被黄某1骗至上饶市信州区位于搬运新村2栋1单元502室的传销窝点内实行看管并剥夺人身自由。期间,为了使被害人陈某1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黄艳娟在窝点负责人的授意指使下,拿走并扣留了被害人陈某1的手机和银行卡等随身物品,并具体负责对被害人陈某1实行陪同看守,向其灌输传销理念,强行进行洗脑教育。2017年5月4日凌晨,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搬运新村2栋1单元502室的传销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黄艳娟被抓获,被害人陈某1获得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艳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黄艳娟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人吴某、黄某1、文某、邹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艳娟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艳娟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2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艳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