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9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权高、邓礼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权高,邓礼成,黄枝玲,刘志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966号之二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051383。法定代表人:李宜心。委托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权高,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邓礼成,男,汉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枝玲,女,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刘志雄,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四被告已经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刘权高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车辆的查封措施。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47元、财产保全费1160.23元,合共259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立勋人民陪审员 彭映辉人民陪审员 招小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海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