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璐与大连绿珠食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璐,大连绿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陈璐,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绿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鞍子山乡董铧炉村。法定代表人:柯世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璐与被执行人大连绿珠食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未汇报财产。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7年5月27日,本院依法禁止被执行人变更法人代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