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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4刑初95号公诉机关库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库伦旗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海日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打工期间,从淘宝网上分别购买射钉枪、钢管、瞄准镜,然后对射钉枪上焊接钢管和安装瞄准镜,改制成能打钢珠的射钉枪。2016年11月15日,在淘宝网店购买了钢珠一斤和射钉弹一盒,并将改制的射钉枪带回家中,期间使用改制的射钉枪击打过麻雀和啤酒瓶。2016年12月9日13时,库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六家子镇东三道洼村街面检查车辆时,在陈某某驾驶的车上查获该改制的射钉枪。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改制的射钉枪为以火药为能源发射8毫米弹丸,射击功能正常,属于枪支。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政审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一张、涉案枪支入库证明,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射钉枪原有枪管和活塞等零部件拆除,焊接钢管和安装瞄准镜,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未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将被告人非法制造的射钉枪一支以及所持有的射钉弹三十六枚、钢珠八十五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欧阳宇和审 判 员 跟  胡人民陪审员 包 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朝 鲁 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