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永年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邯郸市新卓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邯郸市新卓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王占兴,河北赛特紧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照,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邯郸市新卓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占兴,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永年县。被执行人:河北赛特紧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乾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新卓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赛特紧固有限公司、王占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82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英军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