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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忠平与被告李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平,李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1018号原告:姜忠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李学彬,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姜忠平与被告李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姜忠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姜忠平负担。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