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忠平与被告李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平,李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1018号原告:姜忠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李学彬,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姜忠平与被告李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姜忠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姜忠平负担。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