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正程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正程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赵秋玲,杜景展,程荃军,刘军令,宋粉菊,翟春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53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董琢理,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佳易,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正程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法定代表人赵秋玲。被申请人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楼9楼。法定代表人夏磊。被申请人赵秋玲,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杜景展,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程荃军,男,汉��,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刘军令,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宋粉菊,女,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翟春睿,女,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18763.7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程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赵秋玲、杜景展、程荃军、宋粉��、翟春睿、刘军令银行存款9518763.7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