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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银凤与冯水龙、冯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银凤,冯水龙,冯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760号之一原告:周银凤,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冯水龙,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冯赛峰,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周银凤诉被告冯水龙、冯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周银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银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银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银凤负担。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