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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龙塘路西段1号206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丹平原,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芳园东里5号。法定代表人:贾洪亮,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乐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经过。2015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乐购公司与鹏程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628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乐购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腾空房屋,逾期一日,按照5.51308万元标准支付租金和使用费等内容。乐购公司签署调解书后马上支付了全部租金并积极腾空租赁房屋,搬空了全部动产,但在拆除配电、冷链等设备设施时候,却被鹏程公司阻止。乐购公司通过大量现场沟通、电话沟通、发函沟通、报警求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但均未能拆走设备设施。乐购公司又于2015年12月21日向丰台区法院起诉鹏程公司排除妨碍、返还财产,但被丰台区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乐购公司上诉后,北京二中院又以涉案财产已经在执行程序中得到解决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丰台区法院执行异议谈话中,鹏程公司对乐购公司所采取的腾退措施证据的真实性都予以认可。由于鹏程公司阻挠乐购公司及其客户拆除设备设施,北京肯德基公司在2016年11月又起诉乐购公司索赔。2016年2月3日,丰台区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但乐购公司始终不知道该执行案的存在,也没有收到任何执行信息和法院执行文书。2016年6月13日,鹏程公司通知乐购公司,法院要到租赁房屋现场执行,乐购公司才第一次见到执行法官,并在法官见证下,先将房屋交还给鹏程公司。但随后,乐购公司就发现账户被冻结838万余元,被扣划486万余元。乐购公司认为丰台区法院执行错误,遂提出执行异议,被丰台区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现已经复议到北京二中院。(二)两审裁定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本案诉讼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也不相同,两者之间也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丰台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1.两审裁定之间存在不能解释的自相矛盾,各自的理由缺乏基本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场地内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等诸多事项不能依据北京二中院调解书确定,双方也的确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不通过另案诉讼不能解决,丰台法院理应受理并审理本案。3.设备设施所有权的归属和鹏程公司是否妨碍乐购公司拆走设备设施等争议在执行程序中均没有得到解决。综上所述,两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没有基本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纠正。本案存在设备设施所有权等激烈争议,非经诉讼不能解决,丰台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乐购公司诉请内容属于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范围,另,执行笔录内容显示,涉案标的已在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中予以处理,故乐购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乐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春玲审判员  程占胜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