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爱芝、尹联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芝,尹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高爱芝,女,汉族,1943年8月27日出生,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尹联华,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02民初27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高爱芝与被执行人尹联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爱芝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鲁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