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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春梅与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天马山村邱家石坝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春梅,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天马山村邱家石坝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028号原告申春梅,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天马山村邱家石坝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天马山村邱家石坝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何方元,系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春梅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天马山村邱家石坝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申春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春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春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申春梅承担。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