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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1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蔡培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1815号之一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蔡培金,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址宜宾市珙县。被执行人蔡培金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5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满棠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杨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