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演忠、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演忠,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张演忠,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代理人:许学龙、赵宇东,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宣德路125、127号。法定代表人:颜宇新,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演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0855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演忠与被执行人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张演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需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