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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018号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田晓华,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涛,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木兰县。被告:张春燕,女,出生,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殿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