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3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贵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贵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78号之二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奇,任董事长职务。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被执行人李贵金,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贵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2017)鲁1728财保102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贵金��于东明县向阳路138号东房(私)字第200801412号房产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