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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克保与朱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克保,朱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781号原告:朱克保,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想,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朱强强,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梁海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朱克保与朱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克保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克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克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克保负担。审 判 长  王殿波人民陪审员  朱咸富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姬福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