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6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义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义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6999号原告:宋义龙,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斌,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原告宋义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宋义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义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计2616元,由原告宋义龙负担(已付)。审判员 付若林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锦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