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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65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被告: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房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申请费600元,共计1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