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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易雪娟与杨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雪娟,杨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初2413号原告易雪娟,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杨斌,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易雪娟诉被告杨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雪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斌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雪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装修款10000元;2.被告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房屋出具设计方案并负责安排人员进行装修施工,装修费共计57000元。原告依约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后,被告未结清施工人员人工费,导致施工人员中断施工。因被告提出因个人原因无法支付人工费,为保证顺利完工,原告不得不另行向施工人员垫付1万元装修款以恢复施工。被告就此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返还垫付的装修款,但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提交了《装修协议书》、《承诺书》、建设银行网银下载银行流水及现金收条1张,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关系成立,应予保护。被告本应依约履行装修义务,但因其拖欠工人人工费导致装修施工中断,使原告不得不为其另行垫付10000元人工费以恢复施工,被告应对原告垫付的费用予以返还,且被告也已书面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返还。现被告逾期未还款,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斌向原告易雪娟返还装修款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斌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向原告易雪娟计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5元,由被告杨斌负担,此款原告易雪娟已预交,被告杨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付给原告易雪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