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梦莹与刘贵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莹,刘贵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538号原告:刘梦莹,女,1992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被告:刘贵永,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原告刘梦莹与被告刘贵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梦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梦莹以双方庭下进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贵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梦莹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梦莹承担。审判员 余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景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