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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袁光明与许峰、张家口天马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光明,许峰,张家口天马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517号原告:袁光明,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静,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峰,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家口天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同盛大厦16层16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718304740N。法定代表人:韵德梅,该公司经理。原告袁光明与被告许峰、张家口天马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袁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40000元;2、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待鉴定后确定;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广告公司将所承包的宣化区东盛路的公交站亭分包给被告徐峰。2016年12月5日经王清介绍原告到被告徐峰处干活。2016年12月7日,宣化区东盛路的公交站亭被汽车撞坏,被告徐峰安排原告和其他五人去拆卸,大约12点左右,零部件拆卸完毕,只剩站亭框架,工人徐利切割立柱根部,原告在小便时,站亭倒塌将原告砸伤,造成原告受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光明起诉被告许峰、张家口天马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实际赔偿义务人为徐峰、张家口天马广告有限公司。现原告袁光明起诉许峰、张家口天马广告有限公司,许峰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