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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茂琪与崔雄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琪,崔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刘茂琪,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崔雄飞,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甘肃省宁县。本院在执行刘茂琪与崔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崔雄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崔雄飞外出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崔雄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茂琪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