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茂琪与崔雄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琪,崔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刘茂琪,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崔雄飞,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甘肃省宁县。本院在执行刘茂琪与崔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崔雄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崔雄飞外出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崔雄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茂琪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