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刘淑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刘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02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祥龙,区长。委托代理人焦莹,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淑兰,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政征字[2016]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补偿决定正在诉讼过程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郗小慧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