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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家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刑初422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家馀,男,1988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应相业,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家馀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安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家馀及其指定辩护人应相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淫秽物品牟利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家馀通过在微信群聊发布淫秽视频、拉进50人以上微信群送淫秽视频一部的方式进行宣传,吸引陌生人添加微信,并以一部视频10元、20元不等的价格向微信好友贩卖淫秽视频,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经查证,被告人张家馀贩卖淫秽视频88次,共计淫秽视频21部。二、传播淫秽物品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家馀在其建立的名为“午夜狼群禁广告”微信群聊里,出于维持群聊人气和满足个人娱乐目的,利用昵称为“凉哥”的微信账号在该群聊内发送淫秽视频及淫秽视频的网址链接。经查证,被告人张家馀发送淫秽视频43部,发送网址链接淫秽视频19部,共计传播淫秽视频62部。另查明,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张家馀在莲都区秋塘村38号附近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家馀处扣押一只白色“苹果6”手机、二只黑色“诺基亚”手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家馀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家馀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家馀的身份情况的事实;2、被告人张家馀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其建立了一个名为“午夜狼群禁广告”微信群聊,在其担任群主期间,为维持群聊人气和满足个人娱乐目的,其用昵称为“凉哥”的微信号在该群内发放了30至40余部淫秽视频及10余次淫秽视频网址链接,在其传播淫秽视频的过程中,部分陌生人会添加其微信好友购买淫秽视频,其以一部10至20元的价格出售淫秽视频,共计售出淫秽视频200至300余部,获利3000至4000余元的事实;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家馀让其帮着在微信上出售淫秽视频,其遂登录被告人张家馀给的微信账号通过在微信群聊里发布出售淫秽视频广告及拉其进50人以上的微信群发送一部淫秽视频的方式吸引他人添加微信好友,并以20元一部的价格贩卖淫秽视频,违法所得被其通过微信、现金的方式转给了被告人张家馀的事实;4、证人胡某,4的证言,证明微信群“午夜狼群”的群主(微信号:×××,昵称:凉哥)多次在该群聊中发布淫秽视频的事实;5、检查笔录、视频清单及检查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2月5日办案民警对莲都区秋塘村38号2楼的检查情况及办案民警检查被告人张家馀所使用的手机微信情况,被告人张家馀通过昵称为“凉哥”的微信账号销售视频124人次,其中出售淫秽视频88人次,缺失视频11部,扣除重复视频,共有21部淫秽视频的事实;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家馀被扣押一只白色“苹果6”手机、两只黑色“诺基亚”手机的事实;7、丽莲公(网警)勘(2017)007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八张,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家馀处扣押的白色“苹果6”手机中提取电子证据情况、微信账号使用情况以及被告人张家馀在“午夜狼群禁广告”群聊中所传播的网址链接的20部视频文件及43部视频文件的情况;8、莲公鉴字(2017)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视频清单,证明(1)被告人张家馀手机储存119部视频中有112部为淫秽视频;(2)手机中提取的被告人张家馀传播的43部视频均是淫秽视频;(3)手机中提取的被告人张家馀传播的网址链接的20部视频中有19部是淫秽视频的事实;9、情况说明,证明因被告人张家馀处扣押的白色“苹果6”手机微信出现软件问题,导致名为“567车务”的微信群聊的聊天记录无法提取的事实;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家馀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11、退赃款票据,证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家馀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馀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贩卖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家馀利用手机微信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家馀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家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家馀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故对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家馀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家馀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家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被扣押的“苹果6”手机一只、淫秽光盘八张,予以没收。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旭红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人民陪审员  吴杨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一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