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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耿先、施丽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耿先,施丽萍,崔玉波,张珊,贡海昌,戎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电力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026408-6。法定代表人李云霞,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耿先,男,汉族,1981年6月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施丽萍,女,汉族,1979年6月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崔玉波,男,汉族,1987年6月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张珊,女,汉族,1989年9月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贡海昌,男,汉族,1977年9月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戎海云,女,汉族,1979年10月生,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耿先、施丽萍、崔玉波、张珊、贡海昌、戎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宗洋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堵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