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树成与毕士林、毕卫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成,毕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成,男性,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常红村。被执行人:毕士林,男性,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常红村;毕卫刚,男性,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常红村本院在执行张树成与毕士林、毕卫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延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