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曾瀚标与何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瀚标,何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181号申请执行人:曾瀚标,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翅,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2017)粤0606民初17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何翅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瀚标偿还借款本金105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0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付利息(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为4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因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银行、国土、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金瑞一路3号金威郦都5座1702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本案暂不能进行处置,粤X×××××号车辆因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而不能处置。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652841元(含执行费187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院通过强制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房产处于另案评估、拍卖之中,车辆暂未不能实际扣押,均无法在本案中处置,未发现其有可供本案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家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