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忠云、周阳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云,卢龙淇,周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1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云,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被告人卢龙淇,男,1965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舒斌,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阳,男,1970年8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云、周阳、卢龙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云、卢龙淇及其辩护人舒斌、被告人周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8日20时20分,被告人李忠云、卢龙淇、周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车库入口处,三人欲驾车离开该处时,与相对方向驾车至该处的被害人朱某某就谁该让道发生矛盾,李忠云、卢龙淇、周阳以此为由,扩大矛盾,肆意对朱某某进行谩骂、殴打等,致使朱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右手第一掌骨基底大角骨处骨折。朱某某报案后,民警将尚在现场的被告人李忠云、卢龙淇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被告人周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朱某某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李忠云、周阳、卢龙淇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忠云、卢龙淇、周阳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李忠云、卢龙淇、周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卢龙淇的辩护人认为,第一、本案罪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1、被告方的车辆调头欲驶出到最后被被害人朱某某车辆故意挡道的过程中,朱某某有条件让行,却故意挡道制造矛盾,肆意挑衅,系纠纷的直接主要原因,被告车辆无任何过错;2、从客观行为上分析,被告人李忠云与朱某某发生冲突针对的是朱某某个人,并非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也并非蔑视社会道德和法制,向整个社会挑战。第二、如果本案构成故意伤害,被告人卢龙淇并没有参与与朱某某的抓扯与扭打,并不构成犯罪。第三、即便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卢龙淇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20时20分,被告人李忠云、卢龙淇、周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车库入口处,三人欲驾车离开该处时,与相对方向驾车至该处的被害人朱某某就谁该让道发生矛盾,李忠云、卢龙淇、周阳以此为由,扩大矛盾,肆意对朱某某进行谩骂、殴打等,致使朱某某1、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2、右手第一腕掌关节脱位;3、右手第一腕掌关节囊损伤;4、头皮挫伤。朱某某报案后,民警将尚在现场的被告人李忠云、卢龙淇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被告人周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朱某某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卢龙淇的亲属代被告人李忠云、卢龙淇、周阳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朱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李忠云、卢龙淇、周阳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8日20时20分许,其和妻子陈某从外面回家,当其开车回到小区车库入口时,一辆牌照为渝AWU***的路虎越野车停着不动,同时还有一辆长安车也停在那里,于是其便将车停在原地。2、3分钟后,后面又有几辆车了,都进不到车库,就一起按喇叭,长安车见状便把车开走了,路虎车仍然不动,接着其便把车开到车库入口处,和路虎车挡在了一起,这时卢龙淇从路虎车上下来说让其从车库出口进去,其说到车头方向才是入口,卢龙淇便开始骂人,还指责其为什么要将车开上来,接着李忠云来到朱某某车门前,指着其骂,并指着出口说这个就是入口,还用手打了其一耳光,并用脚踢车门,朱某某便下了车,刚一下车李忠云一拳打在其右眼眉框位置,卢龙淇、周阳也围上来一起对其进行殴打,后来围观的群众多起来了,他们便停手准备走,朱某某抓住了周阳,李忠云便将其左臂别住,周阳抓住了其右手大拇指,二人后来松了手。接着朱某某便报了警,对方说到:我们不会走,要报警就报,卢龙淇还将一个烟头扔过来,和李忠云一起又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卢龙淇还将朱某某的手机仍在了地上;过了一会警察来了就将一行人带回了派出所,瘦个男子不知道什么时候跑了。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朱某某的妻子,2016年12月18日20时20分,其和丈夫孩子一起回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车库入口处,前面有辆路虎车挡在入口一动不动,前方还有辆面包车也挡着路。他们便停在原地,2分钟左右,后面的车都在按喇叭,面包车便开走了,他们以为路虎车要倒进去便往前开了一段距离,停了大概1分钟路虎车还是不动,朱某某便将车开到车库入口处,两个车就挡在一起了。路虎车上下来一个发型是方型的人,朱某某以为对方是要交涉便摇下车窗,这个人一过来就开始骂人,还说将车从出口开进去,后来路虎车的驾驶员也下来了,走过来骂他们还踢驾驶室的车门,紧接着给了朱某某一耳光,朱某某准备下车理论,一下车这名驾驶员就一拳打在朱某某的头上,对方三、四个人一下冲过来,全部围着朱某某拳打脚踢,朱某某抓住对方瘦个男子不让他们走,这时另外两个人别着朱某某的手臂,另一个别着朱某某的右手大拇指往地上按,后来还扔了烟头到朱某某的衣领里面,趁朱某某清理烟头的时候,方脸型男子又打了朱某某,并把他的手机抢过来扔在地上,朱某某便将手机捡起来报警,在此过程中对方又过来打人,后来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对方便停手了,后来警察就来了。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的保安,2016年12月18日晚上8点钟,一个路虎车停在保安亭旁边,倒车准备出去,直接把车倒在了小区车库的进口位置,当时路虎车想出去,但前面有个长安车,路虎车便一直在入口处等,接着一个白色的哈弗车停在长安车旁边等。过了一会儿长安车开走了,白色哈弗继续在旁边等,路虎车这时可以出去了,但是路虎车往前开了一段又退回来,过了一会儿,白色哈弗就上来把路虎车堵住了,堵在了车库入口位置,接着路虎车就下来人了,对着白色哈弗车上的人吼,接着路虎车上的人将哈弗车上的驾驶员打了两下,哈弗车驾驶员下来后被路虎车上的三个人打,打了很久才停下来,后面才有警察过来。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8日晚20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车库附近将被告人李忠云、卢龙淇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周阳于当日晚22时许自己到派出所接受调查。5、视频资料,证实案发的情况。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7、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卢龙淇的亲属代李忠云、周阳、卢龙淇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70000元,朱某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8、被告人李忠云的供述及辩解,2016年12月18日晚上8点过,其和被告人卢龙淇、周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吃完饭,便到某小区车库门口的停车位上去开车,其在驾驶室,卢龙淇、周阳坐后排,因某小区的车库出入口很窄,要调个头才能从出口出去,其便将车辆掉头摆正,车子正好挡在了车库入口位置,这时一辆白色哈弗从下面开上来准备进小区的车库,旁边还有一辆长安车,其便闪灯示意哈弗车往后倒,哈弗车倒了一段距离,这时一辆想进车库的车开上来便把整个路堵死了,其便拿出手机来玩,没过多久哈弗车直接开到离其一米左右的位置,卢龙淇便下去和哈弗车的驾驶员交涉,下去之后就和对方司机吵起来了,还听到卢龙淇说你是不是要拿东西来敲我,李忠云便下车了,朝对方骂了脏话,听到对方说嘴巴干净点后用手打了对方头部一下,又用脚踢了对方的车门,对方开门下车还打了他的脸两下,之后就和卢龙淇一起和对方打了起来,周阳看见后也下车参与进来一起打对方,对方驾驶员就拉着周阳的衣服,李忠云便上前去抓住对方的手臂想让他松开,周阳也抓住对方的手使劲掰想挣脱,扯了一阵对方就放手了。过了一阵子,对方驾驶员拿出手机说要报警,其看见对方拿着手机在拍,便上前把手机打在了地上,卢龙淇把手里的烟头仍在了对方身上,接着双方一直站在那里,没有继续发生冲突,后来警察便来了。其谈到矛盾发生后,没有想过要将对方驾驶员打成什么样子。9、被告人卢龙淇的供述与辩解及认罪书,证实2016年12月18日晚,其和李忠云、周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吃饭时把车停在了某小区车库路边,在停车库入口掉头准备离开的时候,前面有车挡着,最开始是一个长安车,后来长安车开走了一个白色哈弗车又堵上来,双方都不相让,驾驶员李忠云便开始玩手机。这时对方后面又来了一辆车,导致出去的路堵死了,所以就没有开车。卢龙淇便下车到对方车门口让对方让一下,对方没有理会,其看到对方伸手拿东西,便大声问对方要干什么,李忠云听到就下车踢了几下对方的车门,用手拍了一下对方的脸,之后对方就下车和李忠云拉扯,周阳见状也下车,三人都和对方拉扯起来,期间卢龙淇踢了对方一脚,推了对方几下。后来对方用手抓住周阳的衣领说要报警,他们在抓扯的时候对方倒在了地上,起来后对方用手机拍照,卢龙淇便让对方不要照相,他们都不会离开,对方不予理会,卢龙淇便将烟头向对方头上甩去,周阳过去阻止对方的时候双方又开始拉扯起来。10、被告人周阳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12月18日晚上8点多,其和李忠云、卢龙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吃完饭去某小区开车。李忠云驾驶车辆调头离开的时候停在了车库入口位置,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了离他们5、6米的位置,前面还有一辆长安车,越野车的实际往后倒了一点估计想让一些路出来,但他们刚刚想开出去,后面又来了一辆车,路就堵死了。过了一会儿白色越野车驾驶员把车开到了他们车前面,卢龙淇便下车和对方驾驶员交涉,声音有点大,李忠云也下了车,过了一会儿其突然听到车外面吵了起来,还有踢车门的声音,其赶紧下车看到李忠云和对方驾驶员抓扯在一起,其便上前去用手打了对方的肩膀,对方驾驶员抓住了其衣领,期间其手机摔在了地上,其便抓住对方的手掌位置用力掰,李忠云也在旁边拉对方的手臂,周阳挣脱后捡到手机发现全是泥巴,便自己走了,后来发生了什么不知道,期间没有注意卢龙淇在干什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云、卢龙淇、周阳因偶发纠纷,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卢龙淇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纠纷系被害人朱某某故意挡道、肆意挑衅引起,被告人李忠云等的行为仅针对朱某某个人,并非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视频资料反映的情况看,朱某某开始有倒退让行的行为,后被告方车辆一直停止不前,朱某某才开车向被告方车辆靠近并停下,即使被告人李忠云、卢龙淇认为朱某某该行为不当,应当让道,也应采取和平的方式进行交涉;在自己的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李忠云、卢龙淇、周阳随意对朱某某进行谩骂、殴打,将矛盾升级,系借故生非、发泄情绪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卢龙淇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卢龙淇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卢龙淇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不宜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忠云、周阳、卢龙淇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本案不易区分主从犯,可按照各自所起作用大小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李忠云、卢龙淇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被告人周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李忠云、卢龙淇、周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忠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立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卢龙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立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周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立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 莉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人民陪审员 刘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