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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娄忠清、吴方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娄忠清,吴方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娄忠清,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嵊泗县绿贻贝壳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者,住浙江省嵊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方仕,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再审申请人娄忠清因与被申请人吴方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922民初第6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娄忠清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经沟通解决再审事宜为由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娄忠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娄忠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虞曙辉审 判 员  裘 红人民陪审员  毛军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严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