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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执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周伏珍与史多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伏珍,史多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伏珍,男,汉族,住高台县黑泉镇。被执行人:史多贤,男,汉族,住高台县黑泉镇。申请执行人周伏珍与被执行人史多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史多贤给付申请执行人周伏珍工资欠款124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多贤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伏珍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较多,经“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依法拘留。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