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四川金纬电网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彭太友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金纬电网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彭太友,周文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纬电网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大庆路68号帝殿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罗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钧,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太友,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四川省资中县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现,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系周文现之子),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四川金纬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太友、周文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彭太友属于实际施工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金纬电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利芬审判员 吴 敏审判员 王 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阴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