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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40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学实,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5)荣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学实支付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返修款4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480元及鉴定费123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