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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绍刚与周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绍刚,周熙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967号原告齐绍刚。被告周熙杰。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现在湖北孝感监狱服刑。原告齐绍刚与被告周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齐绍刚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6日、2014年9月26日,被告周熙杰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用于开发,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中2013年7月26日的一笔100万元借款,系原告、武金桥、武汉桥三人合伙共同筹集,由原告作为三人代表出借给被告。被告借款后没有按照双方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具文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周熙杰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起诉的与被告的借贷关系,已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绍刚的起诉。本院已决定缓缴的诉讼费18300元原告不再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登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菊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