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4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昊燃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埃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昊燃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埃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4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昊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大道一号金磊工业园E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238484-7。法定代表人:魏恩燃。被执行人:深圳市埃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城德轩科技园I栋厂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24022W。法定代表人:林伟生。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306民初14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这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深圳市埃晶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西乡支行66×××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元的冻结【查封案号:(2017)粤0306执保178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