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2181沈永庆与朱坚、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永庆,朱坚,徐菁晗,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沈永庆,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朱坚,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宿迁市泗洪县。被执行人:徐菁晗,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宿迁市泗洪县。被执行人: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511831222,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西路星河山城小区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朱坚,系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坚、许菁晗、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永庆1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600元。经申请执行人沈永庆申请,2017年4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坚、徐菁晗、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7月28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8月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37月154日轮候查封朱坚、徐菁晗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水岸城邦43-2-204室房产,及徐菁晗名下位于泗洪县滨河名城9-1-301室房产,2017年8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星河上城46幢503、504、603、604、805、806、807、808、903、905、906、907、908、1001-1008室共计28套房产(尚在建设中,未能办理预售手续,暂不宜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