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太华诉被告张红英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华,张红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424号申请人:王太华,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绵阳市。被申请人:张红英,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中江县。原告王太华诉被告张红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太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红英名下的川Bx白色索纳塔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太华以绵阳市x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x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为了保证将来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该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申请人张红英名下的川Bx现代索纳塔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张红英保管、使用,但不得隐藏、擅自变卖、抵押、出租、出售、毁损。对登记于申请人王太华名下的位于绵阳市x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王太华使用,但不得擅自变卖、抵押、出租、出售、毁损。案件申请费410元,由申请人王太华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继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若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