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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义臣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义臣,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淅川县人,住河南省淅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义臣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李国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义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7年5月9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义臣为图财,多次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城东小区建材市场、诺亚山林小区建材店等地盗窃斗车、铝合金梯子等财物,并销赃给“伍师傅废品店”的老板伍新春(另案处理)。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义臣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城东小区D17栋天虹建材店,盗得该店铝合金梯子4个,并销赃给伍新春,获利人民币100余元。2、2017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义臣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小区F22栋城东五金水电批发部,盗得该店斗车3台,并销赃给伍新春,获利人民币300元。3、2017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义臣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城东小区A1栋湘焱广告店,盗得该店旧铝合金梯子1架,并销赃给伍新春,获利人民币60元。4、2017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义臣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诺亚山林小区一期4栋春华建材店,盗得该店斗车5台,并销赃给伍新春,获利人民币400元。经物价部门认证,被告人王义臣盗得的8台斗车、4架铝合金梯子合计价值3150元。二、抢劫罪2017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义臣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城东小区D17栋天虹建材店,利用工具以剪锁的方式盗得该店斗车5台,并将斗车推至对面路边。在继续转移斗车时被店主被害人曾某发现,被告人王义臣为抗拒抓捕,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曾某,后被过路群众和被害人曾某等人制服。随后,被告人王义臣被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送货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证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曾某、刘某某、王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伍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王义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王义臣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义臣所盗的长沙县星沙街道诺亚山林小区一期4栋春华建材店斗车5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义臣盗窃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被告人王义臣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义臣到案后直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案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义臣所犯抢劫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犯罪所得应当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义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义臣退赔被害人长沙县星沙街道城东小区D17栋天虹建材店2080元,退赔被害人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小区F22栋城东五金水电批发部780元,退赔被害人长沙县星沙街道城东小区A1栋湘焱广告店旧铝合金梯子1架。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海剪一把、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凌附相关法条: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