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扣清、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扣清,王军,帅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扣清,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帅家美,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铜鼓县人,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扣清(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军、帅家美(下称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7)赣092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5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进行月计算利息),被执行人王军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帅家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东风日产牌小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诗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