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桂镜伦与朱增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镜伦,朱增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3846号原告:桂镜伦,男,1970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朱增奎,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桂镜伦与被告朱增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镜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增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桂镜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9778元;2.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2017年7月7日至该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1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朱增奎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增奎于2014年1月13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及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并约定由敖林作担保,敖林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予以确认,未约定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借款后,被告按约定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了利息87000元,未偿还过借款本金,被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承诺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如不按承诺还款,将用被告的挖掘机和房子抵押给原告,但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敖林的担保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原件、承诺书原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朱增奎向原告桂镜伦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时起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在借条中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借款之日2014年1月13日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7月7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应计算为169467元(200000元×2%÷30天×1271天≈169467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87000元,被告至2017年7月7日止应支付原告利息82467元;2017年7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被告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而非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增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桂镜伦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82467元;2017年7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被告朱增奎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桂镜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3元,被告朱增奎负担2769元,原告桂镜伦负担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