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3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同江与邵泽华、李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江,邵泽华,李臣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519号原告:张同江,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茹,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泽华,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告:李臣杰,男,199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丘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新,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同江与被告邵泽华、李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同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计756元,由原告张同江负担。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红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