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诉郝战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郝战斌,杨丽,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7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张志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玮,该支行职工。被告:郝战斌,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告:杨丽,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告: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棋盘井。法定代表人:任玉玲。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与被告郝战斌、杨丽、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战斌、杨丽、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撤诉。审判员  鲍梅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图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