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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诗高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诗高,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1053号原告:黄诗高,男,1978年3月31日生,壮族,农民住中渡镇福龙村中渡段屯。被告:刘超,女,1992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中渡镇九龙市。原告黄诗高诉被告刘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诗高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诗高负担。审判员  卢红民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