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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李承建、李芬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李承建,李芬妹,李求梭,许珠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2252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大道花园路42号双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50308564E。负责人:林海宾,该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鹤,上海金钻(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承建,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福鼎市,被告:李芬妹,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李求梭,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许珠连,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告李承建、李芬妹、李求梭、许珠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计2305元,由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成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平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