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新启与被执行人吕斌、兴平市东方粮油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启,吕斌,兴平市东方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启,男,1951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淼,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斌,男,1957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东方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粮食局。法定代表人:吕斌,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启与被执行人吕斌、兴平市东方粮油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481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斌、兴平市东方粮油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35万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惠敏审 判 员 南 云人民陪审员 柳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建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