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曾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民初1411号原告: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被告:张某甲。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3.请求依法判令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张某丙。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深入了解,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双方长期地分居。另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一直不佳。现双方感情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依法处理。被告张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对于原告提出的财产分割、小孩的抚养权等诉讼请求,被告均不能接受。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二本及谷城县城关镇茶庵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经双方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张某���。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2月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后,双方沟通减少,致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吵闹,但属夫妻间正常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鉴于子女尚小需要父母的照顾和抚养,只要双方以宽容之心善待对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沟通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曾某要求与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邱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