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吴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吴华,付永平,江西北极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地址:南昌市。负责人:石鹏飞,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华,女,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付永平,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江西北极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进贤县。法定代表人:付永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吴华、付永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853260.68元及罚息(截止2016年12月14日止,罚息70484.49元;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853260.68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律师费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江西北极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吴华、付永平、江西北极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7430元、执行费11852元(暂计)。现叁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华、付永平、江西北极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7027.17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吴华、付永平、江西北极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佳 来源: